樊建利律师亲办案例
非法扣车纠纷
来源:樊建利律师
发布时间:2007-07-3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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非法扣车纠纷

 

20064月份,刘某给魏某打电话,说要一车100号沥青,魏某就在某石化集团装了一车100号沥青,给魏某送去。魏某的雇佣人员检验后把沥青卸到了刘某的沥青罐里面,并支付了货款30000元。第三天,刘某又打电话,说还需要一车同样的沥青。魏某就让司机给刘某送去。当车到了刘某的料场后,刘某就让人把魏某的沥青罐车扣下,让魏某拿15万元赔偿其经济损失才肯放车。原来刘某把魏某给其送的沥青铺在了正施工的路面上,路面出现质量问题,刘某承包的工程进行了返工,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。魏某要求刘某放车经交涉未果,就委托我代理此案。

     我接受委托后进行了调查,发现刘某是以某路政公司的名义从事道路施工,但企业未进行年检,已被注销。原来注册的地址也是虚构的,当我找到刘某在工商部门注册的地址发现是个小卫生室。并不是路政公司。被扣的车辆还在刘某的料场被四辆货车围着,根据案件的情况,我决定以刘某个人为被告提起诉讼,要求刘某归还非法扣留的车辆,并要求赔偿经济损失5000元。在立案的同时提出了先予执行申请,先把车辆保出来,以免损失继续扩大。我的当事人提供了担保,法院先把车辆交给了魏某。

     刘某在案件答辩期间提出了反诉,要求魏某赔偿因其提供质量不合格的产品给其成经济损失15万元。答辩部分称刘某不是扣车是留置,要求法院驳回魏某的诉讼请求。在案件审理期间,针对刘某提出的沥青质量问题,经双方协商,有法院委托鉴定部门对车上的沥青进行质量鉴定。鉴定部门认为10号沥青标准已经取消,无法进行质量鉴定,路面已经不允许使用该号沥青。

   200610月,河南省某市法院对此案开庭审理,做出了一审判决:刘某归还非法扣留原告魏某装有沥青的罐车一辆,赔偿魏某经济损失4200元,案件受里费由刘某承担。驳回刘某的反诉请求。

    该案一审判决后,双方均未上诉,已履行完毕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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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律师姓名:
    樊建利
  • 执业律所:
    义派律师事务所
  • 职  务:
    主办律师
  • 执业证号:
    11101*********01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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